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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新规?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谣言!

2018-10-26

近几天,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疯狂流传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增值税专票新规: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的文章和图片。


这是谣言!弥天大谎!误导群众!大家不必恐慌!

来仔细看看这张有疑问的大图!



看到标题,是一万个不相信的,秉着科学求真的精神,马上查找出了这份文件:




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下面给大家梳理下证据:


辟谣证据一

大家仔细阅读文件就会发现

在所引用的最高法的文件里面,

根本!!没有!!

提到先付款后付款的问题!!

而是虚开发票的数额与量刑(判多重)的问题!!

“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纯粹就是博眼球!!


辟谣证据二

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对于虚开发票的规定: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应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如果实际有发生真实业务,是不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


2018年以来,税收政策的更新速度极快,导致了“谣言年年有,今年特别多”,部分媒体或者人士为搏眼球,过度解读或者误读。当我们看到此类“危言耸听”的言论时,首先应有一双“智者般”的双眼,以专业能力进行判断,而不是“人云亦云”,制造恐慌情绪。


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是经不起推敲的。希望大家要用自己专业能去辨析。各项新政以官方权威发布为准。


好了,辟谣了,但是,

尽管是谣言,但文件不假,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触犯刑法的!



这3种虚开情况该收手了!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


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


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没有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种行为,所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样的。


因此,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以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已。


“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

最后送你七点提醒!




1、营改增之前玩票是“钱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玩票可是“引火烧身”,切不可盲目冒险!


2、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企业经营中财务人员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3、营改增后“过票”的春天落幕了,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对所有人发出一个警告!


4、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立刻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去向,虚开发票必须收手了,伸手必被捉!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记住:只要涉嫌发票虚开,量刑点为1万元,很多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里面,切记不要拿自己的生命来赌博!


6、从2016年1月1日起,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延长到了30年,基本上涵盖了会计人员执业的大半生,也大大超过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不要企图你离职了,责任就会消失,记住:平平安安做个会计人,让企业放心、也让家人放心!


7、企业正全面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切记不要到处找票入账了,真实列支公司的支出与收入,真实地取得进项,并同样真实地开具销项,才能保证企业长久安全的经营下去,最终成为真正的百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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