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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是不是都不用缴纳增值税?看这里!

2018-11-14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可分为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等不同类型。2017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一些企业没有及时学习,没有意识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很可能涉及缴纳增值税问题。A公司就因为这一原因,产生了税务风险。


     一、靠政府补助缩小亏损额


     日前,某地税务机关利用税务信息分析系统,对A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时,得到了这样一条数据:该公司于2017年12月取得营业外收入3038.81万元,其中3000万元为政府补助。进一步梳理A公司2015年和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发现,该公司在这两年均有大额财政补助收入。于是,税务人员利用税务信息分析系统进一步对A公司的财务数据展开分析,发现其2017年营业利润亏损3054.06万元,主要依靠政府补助等营业外收入缩小亏损额,而前两年的盈利模式与此类似。由此,税务机关产生了疑问:该笔政府补助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二、政府补助未缴纳增值税


     针对这一疑问,税务人员调取了电子底账数据,根据A公司的发票开具情况分析其主营业务,发现A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为房屋租赁,承租人基本为所在地区的工业企业,租金偏低。税务人员又联系了该地区财政部门,取得了A公司政府财政补助的相关资料,确定是对企业租金收入的补充。原来,出于招商引资需要,当地政府财政部门与A公司达成协议,由A公司向区域内企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财政部门再根据市场价格补差价,其经济实质是当地政府向A公司购买了租赁服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根据A公司的交易模式,可以判定其取得的政府补助,是房屋租赁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收入。


2017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对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限制。因此,A公司2017年12月取得的这笔政府补助,应合并在房租收入中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应补缴增值税142.86万元。


     三、准确判定政府补助实质


     确定政府补助的实质,对于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的判定十分重要。对此,税务机关可以建立与政府财政部门的常态化信息互动,通过数据共享和精准比对,准确识别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同时,纳税人也应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及时关注税收政策变化,不断增强税法遵从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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