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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在规定日期内认证,放过期了怎么办?

2018-10-29

原来:发票认证是有期限的,从最早的90天到180天。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仍为180天。


现在: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天(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不在规定日期内认证,放过期了怎么办?


1、不能抵扣这部分税款,只有自己承担;

2、过期发票也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最关键的问题:


第一条:(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二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说明:系统会校验,意思就是,你超过180天申请,系统能校验通过,税务系统已经取消了这个限制。


提醒: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的政策


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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