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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就在这一篇了!

2018-11-08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01

自然人身份信息验证功能如何使用?


答:第一步,扣缴单位填写自然人登记信息,此时每一条自然人登记信息的“身份验证状态”均显示“待验证”;


第二步,点击扣缴申报客户端左上方的“报送”按钮;


第三步,报送成功后再点击“获取反馈”按钮,此时自然人登记信息的“身份验证状态”将发生变化,根据不同验证结果分别显示“验证成功”、“验证不通过”、“验证中”、或“暂不验证”。


 1.验证状态为“验证成功”的,表示该自然人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一致。


 2.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的,表示该自然人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不一致。扣缴单位应对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存在问题的,应予以修正。


 3.验证状态为“验证中”的,表示尚未获取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扣缴单位可以忽略该结果,正常进行后续操作。


 4.验证状态为“暂不验证”的,表示该自然人身份证件类型为非居民身份证(如军官证、护照等),目前尚无法进行验证。扣缴单位可以忽略该结果,正常进行后续操作。


02

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


03

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能否减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04

纳税人在2018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明确:“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2018年度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需要在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01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扣除,购进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02

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但是未取得发票,只有对方的收款证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3

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弥补年限有何规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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