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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劳务等费用税前扣除,还傻傻分不清楚?9个要点全搞懂~

2018-12-10

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听起来不复杂,但如果不能正确区分,就可能发生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或应扣未扣的情况,从而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那么应该如何防范这些风险?这几个问题值得一看!

01


职工工资薪金如何扣除?

 职工工资薪金,与企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参加日常考勤、服从单位规章制度管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按以下原则确认:

01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02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03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04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05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扣除范围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2


劳务费如何扣除?

劳务费指劳务人员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被招用,企业没有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务费可在税前扣除,但不计入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

03


劳务派遣费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劳务派遣要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在工资薪金中列支;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04


季节工、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等费用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05


福利性补贴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06


福利费如何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01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02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03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07


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08


安置残疾人就业如何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0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02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03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04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09


有哪些不得扣除的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取得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01

   

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02

   

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03

   

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04

   

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管理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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