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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项附加扣除详情

2019-01-28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正式实施。关于个人专项附加扣除,和我们每个人都密不可分,我们都要有所了解。
一、居民个人申请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
只要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条件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就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
由扣缴税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条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二、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享受附加扣除的方式:
在办理扣除过程中,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送报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简称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办理扣除的,比如,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关于居民个人申请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如果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扣缴义务人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得重复享受。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以上关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申请方式和注意事项一定要研究明白哦,毕竟事关我们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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