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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取消核定征收?!

2021-01-06

前段时间,内江市税务局在回函中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巨大管理风险,将进行严查!

除此之外,近两年来,很多地区组织了对核定征收的自查自纠工作,同时核定征收的权限也有所收紧。文章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体制改革支持提出数十项要求,包括持续推进增值税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改革等。其中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改革是指,完善税制,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的转变,严格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标准,减少核定征收企业的数量,同时为查账征收户提供更便捷的方式。我国长期以来对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适用定期定额征税办法,这种办法虽然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纳成本,但是随着税收现代化服务的不断推进,已大大简化的申报流程、降低了申报成本,使得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优势逐步淡化。而定期定额征收存在的定额核定程序流于形式,核定的定额未能反映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造成国家税源的损失,容易滋生税收腐败等问题。逐步实现取消定期定额核定征收,能减少税源损失、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那么,金税四期的来临,税收征管方式不断优化的大环境下,核定征收会逐步取消,转变为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为啥风险大?搞清楚核定征收,你就明白了!核定征收在个人所得税上应用较广泛。个税的核定征收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

长期以来,我国对规模小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适用定期定额的征税方式。

由税务机关核定其一定期间内应纳的各项税额,分期征收,在核定期限内税额一般不作变动,如果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定额税款会调整。

大部分地区规定,按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是开票额)3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暂核定为0,超过3万的,按照当地规定的附征率征收个税。

还有一些地区规定的是,开票额10万元以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常,定期定额征收采用简易申报,由税务机关直接从银行账户扣掉税额,对纳税人来说非常方便。

但同时,定期定额征收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1)定额未及时调整,造成税款的流失。

按照规定,定额执行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经营状况发生大的变化时需要调整定额。但在实际管理中,很多个体户定额长期不调整,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2)定期定额户不按规定建账

很多定期定额户都认为自己可以不建账,注意了,根据《征管法》的规定,所有个体工商户都要建账报税。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建账提出了明确要求:

 

个体户如果没有能力建账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人员来操作。

(3)利用个体户虚开发票

由于个体工商户在一定限额内(例如3万到10万之间),缴纳的个税税负是相同的,很多企业就利用个体户来给自己虚开发票以抵成本,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

注意虚开发票是违法的,风险巨大!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核定所得率征收是多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的征收方式。

举例:

A工作室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年开票额300万元,个税核定征收,适用的核定所得率是10%,则当年应缴纳个税=300×10%×30%-4.05=4.95万元。(30%是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4.05是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由于核定应税所得率通常低于真正的利润率,所以核定征收更方便更节税!

现在许多网红博主就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来节税。

但同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1)主体只是一个空壳

很多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只是为了避税或虚开发票,公司没有实际的经营场所和人员,这样的公司却发生着上千万的流水,必然是税务稽查的重灾区!

(2)成立在税收洼地

很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在税收洼地,而部分园区核定征收政策不稳定,近几年来个别地区已经取消了核定征收。所以企业要警惕注册公司后不能享受核定征收,而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核定征收会取消吗?

企业这9种情形将严查!

基于以上核定征收的风险,相应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待到时机成熟后,取消核定征收将是必然趋势!

取消核定征收有利于税收的公平性,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是个好消息。而那些想利用核定征收来偷税漏税的人,奉劝赶紧收手吧!

而短期来说,核定征收的严查是必然的,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二)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

(三)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五)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六)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七)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关注事项。

税务机关还将持续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后续监督:

(一)严格落实对特定行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

(二)对现存核定征收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账立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企业;

(三)对于年收入和利润额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要切实调整应税所得率;

(四)对于总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征管鉴定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评估力度;

(五)关注核定征收企业的发票管控和注销管理情况,履行相应的征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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