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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刚宣布!营业执照再出新规!7月1日起执行!

2021-07-02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01

7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


证照分离截图.jpg


国家宣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重点内容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1、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2、审批改为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3、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4、优化审批服务。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1、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

3、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02

全国取消68项许可

改备案15项


文件在“证照分离”改革上继续发力,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国务院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分类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具体来说: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对此,国务院要求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是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对此,国务院明确规定,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是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是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03

各部门不得限制经营范围

超经营范围不处罚


文件要求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先照后证”改革上继续发力。

一是继续推动前置改后置改革,将来还会继续压减前置许可事项,改为后置许可。

二是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

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基层登记机关要善加使用总局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对企业经营事项的具体表述进行有效规范。使用总局经营范围规范目录登记,可以充分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

在办理业务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三是《通知》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对经营范围与企业经营的关系重新进行了定义。

文件规定,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这一规定改变了数十年来的一些制度规定和社会认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再是“紧箍咒”,而是“公示牌”。

登记的经营范围可以经营,未登记的也可以经营,或者说经营的也可以暂不登记,都合理合法。

四是文件在经营范围表述方面对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这其中就包括了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如xx部门说必须这样写,xx部门说没有xx就不给办xx事项等等。

这一规定将企业从“咬文嚼字”中彻底解放出来,可以说是近年来商改中的重大改革举措,极大降低了企业经营的制度性成本,提高了登记机关的工作效率。可谓改革中的一场“及时雨”。

五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04

清单之外

一律不得限制企业经营


文件要求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通知》规定,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审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这些规定意味着今后涉及有关许可事项,均采用白名单制,白名单制与负面清单不同,是公布的才设定,未公布的不作为依据。

国务院文件中重点强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从事具体登记工作的同志一定要牢记,在今后的商事登记工作中,凡是国务院清单没有列入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企业经营。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从前,各级政府各部门都以各种理由要求登记机关限制登记,但这一清单发布后,只有“一张单”有效,此外的其他规定均不具备限制效力。

对各地方、各部门在法律法规之外自设门槛的,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这意味着在登记工作中,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无理要求,登记机关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拒绝,因为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这些行为属于“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的范畴,登记机关不能默许或帮助违法违纪行为实施。


05

纠正主管部门

“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


文件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重申“四个谁”原则,要求各部门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

具体要求是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是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

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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